5.2.2 灭火物资的储备
灭火指挥机构、重点单位应根据灭火抢险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工具。
5.3 灭火救援队伍保障
5.3.1 灭火救援队伍分类
分为:公安消防部队、公安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及义务消防队。
5.3.2 调度权限
灭火救援队伍参加灭火救援,由市、县灭火指挥办公室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调动。
5.3.3 部队的调动权限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由市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调度。
5.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应做好保证灭火救援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抢险现场临时供电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灭火剂、灭火器材及时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
5.6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抢救火场伤员及危重伤员住院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做好火灾现场及火灾处置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阻碍灭火行动的行为,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火灾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各级灭火指挥部应配合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区域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2 灭火工作评价
各级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对防灭火工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灭火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灭火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时对防火灭火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促进防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