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6.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6.4 灾害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做出赔偿。
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保险公司和公民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装备保障
7.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7.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1.3 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7.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7.2.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7.2.2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7.2.3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