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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5.2 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6 动员社会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7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5.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6.2 社会救助

  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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