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市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
5.2.1 市级应急响应,市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市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市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5.2.2 县区级应急响应,由各级指挥机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5.2.3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5.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5.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3.3 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5.3.4 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5.4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5.5.1 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