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强雷电灾害、强龙卷风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数5人以上,小于10人;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小于5000间。
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重大龙卷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人以上,小于30人;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小于1万间。
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特大龙卷风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以上,小于50人;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5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