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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应急气象指挥机构职责

  政府职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指挥机构职责: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它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管理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市发改委:负责调配物资、医药用品,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2)军分区: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4)市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市安监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8)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9)市建设局、城管局: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乡基础设施功能;

  (10)市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及时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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