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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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