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实现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⑴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我市建立1个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医院为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应指定传染病院(区)为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⑶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严格卫生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⑴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⑵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决策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及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或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 科学研究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