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建议启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⑵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卫生防护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和上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⑶县(市)、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