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唐山市疾控中心指导各县(市)、区疾控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级、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⑵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全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⑵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基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省予以支持。
⑵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