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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作出相应级别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作出应急反应,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唐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反应。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我市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由国务院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预防措施。

  ⑷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⑸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⑹开展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⑺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⑻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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