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 监测网络
建立市、县两级疾病控制中心,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体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当地卫生行政部主管主管部门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
3.1.1.1 村(居委会)级监测点(以下简称村级监测点)由村委会主任、村医(每村至少1人)或社区医院(诊所)医生、计划生育协管员等至少3人组成。
3.1.1.2 乡(镇、街道)级监测站(以下简称乡级监测站)由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组成。乡级监测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比例配置,但不得少于1人。
3.1.1.3 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1.1.4 市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按照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 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疾病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⑶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⑸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⑹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和省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要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