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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各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其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等。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参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

  2.3.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3.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3.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地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⑴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⑵实行首诊负责制,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

  ⑶负责收治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检测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⑷做好院内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总结工作。

  ⑵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措施。

  ⑶追踪调查疫情。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⑷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标本和环境标本采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⑸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

  ⑴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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