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卫生、宣传、财政、公安、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铁道、交通、通信管理、畜牧兽医、林业、商务、环保、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爱卫、红十字会、武警、军队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宣传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处置措施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教育部门
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部门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等科技问题。
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物价部门
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
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铁道、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组织调查、处理职业中毒。
通信管理部门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讯保障工作。
畜牧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检验检疫部门
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林业部门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协助畜牧部门样品进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爱卫会
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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