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⑵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⑶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者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⑷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本市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⑴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有效预警,及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我市实际和预案实施情况,必要时对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