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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政办〔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本市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其他2个以上设区的市。

  ⑷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其他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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