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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广播电视局、唐山劳动报社、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中国石化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各通信专业公司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震后市地震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人员,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完成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社会志愿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地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部门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市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工作。

  4.1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对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1小时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地震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地震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地震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要求,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对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地震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保持口径一致。对一般(IV级)地震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市、区)新闻主管部门按照以上原则进行。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经市应急委同意,由市应急委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进行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险部门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震后,市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及改进措施,自应急状态解除决定公布之日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理过程、应急处理工作经验、存在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5.5 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地震部门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措施

  6.1 资金和物资储备保障
 
  市各级人民政府、各大厂企采取平时、救灾、战备相结合,储备、流通、调拨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资源。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储备和筹集应急资金;市粮食局负责储备和筹集粮食、食油;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商务局负责储备和筹集饮用水、食品、生活必需品、救济物品、应急物资等;中石化唐山石油分公司储备燃油;市卫生局负责储备和筹集药剂、敷料和医疗器械。各负责单位明确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保管人员和调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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