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区域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了解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并抄送市地震部门。
(3)立即组织灾区人民进行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和本县(市、区)非灾区人民对灾区进行援助和抢险救灾。
4.4.2.2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确定救灾范围,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2)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由市领导带队组成慰问团,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检查工作。
4.4.2.3 市地震部门的应急行动
市地震部门协助震区做好地震抢险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负责地震活动监测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组织地震先期考察队伍赶赴地震现场开展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按时限向市政府提交现场考察报告。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事件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等事项。
当灾情较单纯、轻灾或无灾但震情影响局部显著时,视情况可采取指挥长会议或组成工作组的形式开展。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部门协调并建议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军分区迅速协调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唐武警部队迅速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抢险救援由市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市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疾病控制等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困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域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抢险救灾队伍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