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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市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通信设备和专用地震应急车赶赴地震现场,保持与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联络。灾区通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应当建立并完善通信技术系统,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协作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Ⅱ级、Ⅲ级地震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在上级抗震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下,领导灾区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4.4.1.1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指挥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请示,建议上级启动应急预案。

  (3)就地迅速组织队伍进行救生、救治和抢险救灾。

  (4)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生产自救。

  4.4.1.2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召开市应急委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向震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市军分区;成立现场抗震指挥部,组织灾区人员迅速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工作。

  4.4.1.3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市地震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开始运作,进入分级响应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第一阶段(震后2小时内)

  (1)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2)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

  (3)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受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6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并抄送市地震部门。有关部门及时上报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

  (5)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救灾队伍开展救生抢险救灾和对外支援。组织队伍遏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调拨救灾物资解决灾民和救灾队伍三天的基本生活用品;组织开展工程抢险,尽快修复灾区生命线设施;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稳定社会的应急宣传,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第二阶段

  (1)进一步核实、报告各类灾情。

  (2)快速确定并紧急调动救援队伍,调拨救援物资。

  (3)视情况,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4)视情况,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实施跨省、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

  (5)紧急转移灾民。

  (6)紧急处理震区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

  (7)做好救灾物资与食品的发放。

  (8)接受、安排国内外救灾物资。

  (9)协助有关部门疏散来唐访问和旅游人员。

  (10)接待国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震区有关事宜。

  4.4.1.4 市地震部门的应急行动

  市地震部门履行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协助震区做好地震抢险工作,负责本区地震活动监测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组织地震先期考察队伍赶赴地震现场开展震害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按时限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现场考察报告。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4.2  IV级地震响应

  一般地震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地震响应行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市地震部门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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