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装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并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陆续组建环境应急队伍;市区和环境保护重点县(市)应当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的需要。
5.5 资金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环境专家自己能迅速到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保护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准为烈士。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