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设立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后,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了解社会舆论。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5天内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