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上报省政府,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与协调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关突发预案的规定执行。
4.6 应急监测
市环境应急队伍的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