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4 建立跨县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树型结构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预案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部署,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开通与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发地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故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应急预案,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规定的职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IV级响应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申请。分别由市政府或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市两级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报告。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报告报告。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