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通报与发布,依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和《河北省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两级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征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报与发布。
5 善后处理
5.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主管部门。
5.2 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5.3 奖励与惩罚
市、县两级政府对在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信息产业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2 人员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方面的专业技能。
6.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