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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跨设区的市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省或设区的市进行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疫区。

  (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于每日1 6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公安局、交通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选派专家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4.3 响应结束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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