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市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2.4 治安保障
(1)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
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主持。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灾情受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2)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存或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6.4.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