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启动本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者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市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措施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①立即向市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从省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③根据相关的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④向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⑥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市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省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信息;④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⑤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⑦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⑧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4 信息处理
(1) 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安委会办公室接到Ⅲ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可直接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在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同时,可直接向省安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