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概念与分级
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本市行政区内发生的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预防为主;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动员群众,增强意识。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交通局、国资委、建设局、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广电局、气象局、质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商务局以及唐山军分区、武警市支队、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指挥市本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