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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采供血等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加强市、县(市)急救机构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和功能,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市级专业防治机构或实力较强的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各县(市)可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80人,县(市、区)不少于30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日常状态下,卫生部门要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掌握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应急状态下,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生产供应,财政部门保障物资采购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设备和器材等。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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