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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4)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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