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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交通、铁路、地震、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和部门预案,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特困伤员进行临时生活救援,协调死亡人员尸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紧急运送,确保安全通畅。

  地震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水灾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答疑、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发生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等事故由专业机构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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