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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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