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近岸海域监测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要加强市及沿海县(区)、开发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以及唐山港验潮站位观测设备、潮位井的建设与管理,并配备海洋环境监测车和便携式仪器等设备,为海洋灾害观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3 经费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经费,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海洋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的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本市每2至3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海洋灾害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7、奖励与责任
对在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海面振荡或者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统称为风暴潮灾害。
(2)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 20至 30米以上。海啸灾害是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3)海冰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