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汇总,向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适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海洋灾害的范围和发展趋势,做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迅速传达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及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5.2 应急处置
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县(区)政府或管委会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不同灾种的特点,分别采取人员紧急疏散、避险和赤潮灾害的防灾减灾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需要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海洋灾害,由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及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完成应急处理任务,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5.3 安全防护
发生海洋灾害后,海上应急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当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对相关渔场采取禁捕等措施,加强对流通环节海产品的质量监测,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的海产品,并做好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5.4 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洋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海洋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以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宽带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市海洋环境监测及海洋灾害预警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