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应对工作。
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始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着眼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快速反应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和减轻灾害原则。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4)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和信息共享原则。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置的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海洋灾害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海事局和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沿海各县(区)政府,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曹妃甸工业区管委会。
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