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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唐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本市及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4.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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