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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级、Ⅱ级)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响应

  a.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b. 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c.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接待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d.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e.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f.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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