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和修订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可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立相关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职能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商务局、唐山海关、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 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 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