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唐山市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唐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主管市长兼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秘书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委宣传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为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市政府及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