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市、县两级粮食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企业和储运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6.后期处置
6.1 评估与改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能力恢复。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6.3 应急经费审计。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6.4 应急经费清算。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实的支出及时进行清算和兑付。
6.5 贷款资金清算。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唐山支行会同市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6 经济损失补偿。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7 奖励。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和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6.8 处罚。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的;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附则
7.1 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