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向市以外商调应急粮食。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意见,可以向其他粮食主产区人民政府商调应急粮食。
4.2.3 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4.2.1和4.2.2规定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城镇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供应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统一分配、供应粮食资源。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冻结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库存,并按临时市场管制办法,对社会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2008年底以前,市级粮食储备达到5万吨规模(其中成品粮储备5000吨),县区级粮食储备达到6万吨规模。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应选择靠近市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加工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市区非农业人口每5万人一个供应网点、城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确定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委托一些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等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 ,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