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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唐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3.监测、预测、报告与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市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际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市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 应急报告与预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物价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和应急报告制度。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发现粮食应急情况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通报后,应立即按当地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分警,确定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同时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核实报告(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认为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4.应急响应措施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应急预案启动

  粮食市场出现应急情况时,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情况的程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4.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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