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紧张、紧急、特急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粮食专项应急预案和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1.4.3 合法处置、反应及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粮食应急预警信号做出及时反应,迅速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粮食应急工作,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及北京铁路局唐山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2.1.1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情况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指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相关市以及当地驻军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和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