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评估,消除隐患。对新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把好用地审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灾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没有进行地灾评估的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审批,从而确保新建项目的安全,有效防止新建项目引发和加剧地质灾害;对已建工程,如发现问题,要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新建、改(扩)建、延续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详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四)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区段的防治工作,根据各类地质灾害的特点实施综合治理。对泥石流地质灾害,可采取动员受威胁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段及修筑挡坝、导流渠、排水沟和种植树木、减少松散堆积物等措施进行治理;对于滑坡地质灾害,可采取动员受威胁的居民撤离和对滑坡体采取拦挡、灌浆、锚固、阻滑链等措施治理;对危岩可采取小规模爆破消除和拦挡、灌浆、锚固等措施;对于采矿废弃物,可采取表层覆盖防渗、修排水沟、拦挡、削坡灌浆等措施;对于尾矿库,可采取加固、防渗、导流等措施;对于采煤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可采取充填回采区等措施,同时加强井上井下的监测工作。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和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加防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群策群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推广和倡导“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杜绝人为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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