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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0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和《 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在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民政部门年初负责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的数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实有人数,一次性足额拨付各级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退伍军人,是指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市政府征兵命令中非农业指标入伍、按政策规定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唐山市内五区及各县(市)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城镇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随本行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城镇退伍军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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