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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上述单位如确有因审批事项较少且发生几率小等原因不宜进驻“中心”的,需写出书面请示,经“中心”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暂缓实施。
  2、归并职能的方式
  (1)发改、工促、公安、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环保、人防、财政、劳动、安监、林业、农业、畜牧、物价等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把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处(科)室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到一个处(科)室,使审批职能、权限和人员相对集中;其他应进驻“中心”的部门要明确一名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授予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办理权。
  (2)应归并的职能不仅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应包括面向公众、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原则上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都要进行归并。归并的范围包括部门内部处(科)室,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履行的审批职能。
  (3)归并职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整和整合,而是对部门内设机构“三定”方案进行调整和整合。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归并的原则对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进行重新核定,把应归并的职能和人员从内设机构的“三定”方案中剥离到行政审批服务处(科)或审批窗口。调整后的“三定”方案需经“中心”审核后报编制部门批准。
  (4)在归并职能的同时,重新核定进驻“中心”人员、事项、办理流程和完成时限,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按照“中心”的要求制定和调整。
  3、成建制进驻的形式
  (1)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处(科)要成建制进驻“中心”;设立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的部门(单位),首席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成建制进驻“中心”。
  (2)受“中心”办公场地等限制,目前进驻条件尚不成熟、暂时不能集中办理的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也要由审批处(科)或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纳入“中心”对该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
  (3)纳入审批处(科)或首席代表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一律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其他审批用章同时废止。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的部门(单位),在保持人员编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一名科(股)级领导职数。
  4、实施的时间安排
  归并审批职能、实行成建制进驻要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中旬底前送“中心”审核后报市编委办批准实施,8月底以前完成成建制进驻。“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办事窗口设置进行全面调整和改造,以满足进驻部门的办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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