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升效能原则。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力争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通过部门职能转变和内设机构的整合归并,压缩“内循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市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省属驻丽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是:市发改委、经委、计生委、外事侨务办、扶贫办、人防办、编办、招商引资办、生物创新办、无委办、信息办、国资局、民宗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古城管理局、玉龙雪山管委会、泸沽湖管委会、安监局、粮食局、移民局、档案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银监局、昆明海关丽江办事处。
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要求
(1)列入清理范围的单位和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单位和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经法制办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清理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我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2)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