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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核准。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核准。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准。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核定。
  第十四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开发经营的,需先经省建设厅验证同意,然后在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省内其他市、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开发经营的,先经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验证同意,然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订。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30日内,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的同时,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下列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将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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