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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02]26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综合开发处。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12月19日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预(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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