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证明;
(九)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十)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查验。
第八条 成立时间不到一年或业绩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为准入预备期。一年后达到标准者,方可正式申请,未达到标准者视为自动清出。
第九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印制、备案、发放、收缴,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于每年3月份进行年检,由本协会负责。年检结论、相应处罚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年检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业准入证书年检表;
(二)行业准入证书的正、副本;
(三)企业的财务决算年度报表;
(四)企业本年度代表性工程的全套档案资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其结论记录在《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副本内,并在行业内及省、市公众媒体上公布。不合格的,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和协会会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家装企业在申请准入资格或预备期内或年检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不予批准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协会《家装行业自律公约》;
(三)消费者投诉事件较多且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达两次以上;
(四)无故拖欠家装工程从业人员工资;
(五)发生两起或以上重大工伤事故的。
第十四条 家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20天内,到协会办理行业准入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将证书交回协会注销,在行业内及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中装协备案。
第十六条 家装企业证书申请和年检的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如有违反者,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并在业内及公众媒体上公布,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行业准入证书。